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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新」金融证券与股票期货(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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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8-4-17 17:55:57
【资料名称】:【徐志新】金融证券与股票期货(高清)
【资料描述】:

  • 内容简介  《金融证券与股票期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丛书之一,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证券、期货交易纠纷相关的判例,对证券法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宣讲和普及。
  •   《金融证券与股票期货》在编写的过程中虽以证券法的适用为主,但考虑到证券、期货的相似性和密不可分性,仍然保留了期货法规、司法解释在相关问题中的适用,共提出了53个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每个问题的宣讲内容分为【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四个部分。
  • 目录
  • 第一章证券纠纷
  • 1.权证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是否可以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投资者因投资权证发生的损失由谁承担?
  • 2.投资者因为投资权证而遭受损失,能否起诉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否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 3.权证信息是否属于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事项?行为人在权证交易中因疏忽大意未发现重要信息或未充分了解权证交易规则而产生的亏损由谁承担?
  • 4.证券公司因在通知客户新股申购信息时存在过失而导致客户认为其成功申购新股,证券公司是否应当对客户进行赔偿?
  • 5.什么是“拖拉机账户”?侵占“拖拉机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后又将价值相等的证券转挂至权利人资金账户是否属于证券返还?
  • 6.举报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规操作证券是否属于证券期货信访事项?对此负有监管职责的主体是谁?
  • 7.认定构成短线交易的条件有哪些?
  • 8.客户借用证券经营机构资金购买股票亏损后以股票抵欠债款的效力如何?
  • 9.如何确定理财产品的协议主体?客户因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其投资产生的风险由谁承担?
  • 10.在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中,银行已经履行风险提示或告知义务后是否可以就投资者产生的投资损失免责?
  • 11.对于公开发行认购的债券,债券发行人能否以诉讼时效对抗债券持有人的兑付请求?
  • 12.分销商与证券公司存在偿付债券代兑付款合同关系时,其是否应承担债券兑付款责任?债券的发行人及保兑人的责任如何分担?
  • 13.证券回购交易中,没有足额实物券托管交割的,回购合同的效力如何?
  • 14.投资人因信赖证券机构而购买其推荐的债券,对于债券不能兑付所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 15.证券公司系统故障致损时是否应赔偿客户实际损失及机会利益?
  • 16.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行为是违约还是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 17.证券营业部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和撤销指定交易后客户资金发生变动是否应认定为侵权?
  • 18.证券客户认为证券公司未按规定流程办理指定交易致其损失而起诉索赔的,证券公司承担何种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
  • 19.证券公司内部员工挪用客户资金,给客户带来损失,证券公司也存在疏于监督管理的明显过错,此时责任应如何划分?
  • 20.超范围发行股票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因此请求返还财产的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21.在委托理财关系中,证券公司对客户持有的股票强制平仓,但防止了更大损失发生的,是否构成侵权?
  • 22.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分别应承担何种责任?
  • 23.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差额损失如何计算?
  • 24.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而导致的损失?虚假陈述人对此部分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25.公司董事存在证券内幕交易,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该董事内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损失数额如何计算?
  • 26.操纵市场行为如何认定?应受何种处罚?
  • 27.证券公司处理业务差错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客户的情形?
  • 28.资产管理人基于商业判断做出的投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29.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如何?是否会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 30.委托人授权他人代理证券账户的抵押融资,后受托人以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向其他公司抵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 31.证券投资者是否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券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32.PE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 33.登记结算机构是否有义务核实国债回购登记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 3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项下资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银行在证券公司欠款不还的情况下是否有权直接扣划?
  • 35.银行代销金融产品是否应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 36.证券公司对交易软件功能特性是否负有提示告知义务?
  • 第二章期货纠纷
  • 1.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应具备何种条件?承担何种后果?强行平仓的损失如何认定?
  • 2.期货经纪公司以客户名义自主进行交易的,是否应当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3.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 4.类期货型贵金属交易中强行平仓是否可参照期货法律规则?
  • 5.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租借席位,交易所为其垫付违约金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 6.经纪人超越授权范围进行期货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由期货公司承担?
  • 7.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前,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但仍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期货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8.经纪机构在贵金属延期交易强行平仓前是否负有通知义务?
  • 9.变相期货交易(非法期货交易)如何认定?应承担何种责任?
  • 10.未经国家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而开展外汇按金交易业务,代理客户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按客户指令操作,产生的交易后果谁来承担?
  • 11.无期货代理资格情形下,所代理期货交易的效力如何?
  • 12.期货公司对其所提供的交易软件是否应承担合同附随义务?
  • 13.客户知悉期货交易能否视为追认交易结果?
  • 14.无代理权办理出金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 15.期货公司操作的错单中的差价应如何认定与弥补?
  • 16.期货公司向居间人返佣情形应如何处理?
  • 17.借用编码交易亏损的责任应如何分担?
  • 精彩书摘
  •   《金融证券与股票期货》:
  •   关于海发特债的价格,二审判决认定在签订和履行本案协议期间,该批债券的真实价格仅为每百元券92元左右,远远低于其以券抵债时的价格即债券面值,以此说明该债券风险加大。二审判决该项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真实情况是,在债权人和海南发展银行签订抵债协议时,由于债券不同于现金,不能马上兑现,会给债权人造成一定损失,因此,海南发展银行与债权人经过自愿协商,为使债权人获得一定补偿,海南发展银行大都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与债权人签订了抵债协议,所以,债权人以券抵债时的价格是低于债券面值的,有补偿的因素在里面。由于海发特债是可以向机构投资者(非债权人)发行的,因此,其他机构投资者若要向海南发展银行购买海发特债,仍需按债券面值与海南发展银行协商定价。二审认定海发特债市场价格发生了明显变化,由每百元券100元变为每百元券92元左右,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导致其对海发特债品质所作出的结论错误。某农商行与某股份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未约定是向海南发展银行认购,还是向其他债券持有者购得,因此,协议约定的购买价格是债券面值加上部分利息,是合理的。
  •   再审审理时,根据双方代理买卖行为发生的事实,以及债券不能兑付的原因,作出以下认定:(1)本案系代理转让纠纷,某股份公司向某农商行推荐购买海发特债时,已将其所掌握的、债券发行人所应公开的信息告知某农商行,且该公开的信息中包括了海发特债的发行目的、发行方式、发行价格等内容。除此以外,法律并未规定、合同亦未约定推荐人还负有哪些告知和协助义务。(2)某股份公司参加清欠会议并持有海发特债的事实,与某农商行是否决定购买该债券无关。某股份公司清欠所得债券的价格低于债券面值,是基于债务人海南发展银行给予的补偿,不代表该债券的风险因素,也不代表该债券的市场价格,某股份公司也无须将以券抵债的价格告知某农商行。(3)某农商行作为投资人,对所投资品种负有风险注意义务,且某农商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对于投资品种的风险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远强于一般的公众投资者。某农商行在得知某股份公司推荐的债券后,立即作出购买决定,是其风险意识淡薄、疏于自我保护的结果,对于投资后果理应自行承担。(4)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是政府决策行为,是突发事件,海发特债不能兑付的风险是任何人不能提前预料的,不能以海南发展银行关闭而推导出海发特债发行时即存在兑付风险的结论。(5)某股份公司在向某农商行推荐海发特债时,不存在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等情节,不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代理转让协议》合法有效o(6)某股份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将自己持有的债券转让给某农商行,虽未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但由于某农商行不予认可,该行为无效,双方将该部分券、款相互返还。(7)某股份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向他人低价收购债券后,未将差额部分返还被代理人,侵害了被代理人利益,其占有的不当得利应返还某农商行。
  •   在商业市场上,投资人对所投资品种负有风险注意义务,不能将购买证券公司推荐的债券而遭受的损失归责于证券公司。投资人将债券发行人所应负有的风险提示义务及自身所应负有的风险注意义务,全部转嫁给推荐人承担,缺乏法律依据。通过对本案的多次审理、分析和研究,基本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同时,本案还可以衍生出这样几点值得注意的事项。
  •   第一,委托人将一定事项交给受托人办理后,只要是结果符合委托要求的,委托人应当接受该受托办理结果,而不能随意加以否决或者认为无效。双方都应当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诚信义务,不能将自己的责任转嫁到对方身上。
  •   第二,对于风险的判断,要看各方的职业能力和水平,要看受托方是否如实报告了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所有情况和资料,以便于委托方作出合理判断。同时,要知道,如果委托方不是金融机构,而是普通商业企业,可能其与受托方没有处于同一专业平台,此时应当赋予委托方更多的抗辩权。客观事实是,委托方是金融机构,所掌握的金融专业知识能力并不比受托方差,故而,不宜授予其过多的抗辩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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